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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既遂标准的认定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1-04 04:15:05     阅读:


  【摘要】事后抢劫与普通抢劫具有同质性,同样存在犯罪形态的区分问题。事后抢劫应当依照普通抢劫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来确定犯罪停止形态,在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行为是否既遂应以被告人先前实施的盗窃行为是否既遂为标准。
  【关键词】事后抢劫;同质性;既遂
  案情回顾:被告人刘某某于2012年4月25日15时许,携带扳手、钥匙等工具,在某小区楼下车棚内盗窃铃木110型摩托车。其打开摩托车锁将该车推出车棚准备发动时即被车主发现,被告人刘某某遂弃车逃离现场。在车主及周围群众的追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为抗拒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追赶群众进行威胁,后被告人刘某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基于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刘某某抢劫犯罪是否构成既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便已构成抢劫罪既遂;即使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抢劫行为是否构成既遂,需考察其先前实施的盗窃行为,被告人刘某某亦已将摩托车锁撬开,并挪离原位置,其盗窃行为亦应认定为既遂。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抢劫行为是否既遂应视其盗窃行为是否既遂,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虽已实施盗窃行为,但并未实际取得财物,应视为其盗窃行为未遂,故应认定其抢劫罪未遂。
  一、事后抢劫与一般抢劫具有同质性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的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准抢劫或转化抢劫。
  (一)事后抢劫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是指即使某种行为不符合普通规定,但在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照普通规定论处。其特点是,将原本不属于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即将针对一构成要件(Tl)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T2)。换言之,在法律拟制的场合,尽管立法者明知T2与Tl在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但出于某种目的仍然对T2赋予与Tl相同的法律效果。刑法第269条关于事后抢劫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因为该条规定的行为(T2)原本并不符合刑法第263条相关规定的构成要件(Tl),但第269条对该行为(T2)赋予与抢劫罪(Tl)相同的法律效果:如果没有第269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就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而只能对前一阶段的行为分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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