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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1-08 18:02:42     阅读:

摘 要: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不统一、职能不统一以及在同一层次上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并行。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和办法,认为名称应为法律援助机构、政府性质、单一系统模式即可。

关 键 词:法律援助机构;政府性质;单一系统模式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08-05

法律援助机构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基础,是各国法律援助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在我国,关于法律援助机构设置问题是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以来出现的突出问题。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促进各地法律援助机构数量的增多、政府法律援助经费的增加等产生了极大的作用。但是,有关法律援助机构设置的历史性问题,比如各种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共存等,《条例》并没有发挥出积极的规范调整作用。尤其是近年来,有关法律援助机构设置的问题更加突出。比如在各种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之外,又派生出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进一步增加了法律援助机构设置、职权分配问题的复杂性。①从法律援助实践来看,法律援助机构设置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阻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也导致了各项法律援助创新活动停滞不前,这种现象在法律援助系统已普遍存在。②为此,笔者围绕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机构设置的实践经验,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

一、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不统一

从目前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来看,主要包括行政性质法律援助机构、参公管理法律援助机构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三类。①这是在《条例》出台之前已经存在、但《条例》没能给予有效解决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在制定《条例》时,由于考虑到当时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设置的现状,既要对已有的法律援助机构从法律上给予确认,又要给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自主决定本区域内法律援助机构的布局和数量留下空间和余地,所以,将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权完全授予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这就促成了各类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存及层层设立的局面。[1](p9)这种局面不仅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在所有的省份存在,而且仅从某个设区的市来看,所属各区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也不尽相同。目前,还有部分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属于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或者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理论上讲,作为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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