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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背景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5:01     阅读:


  摘 要:商法的走向是制定民法典时代背景下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必须实现商事立法与时代发展的协调。然而,由于民法与商法的巨大差异,民法无法涵盖所有的商事规范,这就需要重新选择商法的出路,而不是強行在民法中进行规制。
  关键词:市场经济 民法 商法 关系
  引 言
  虽然民法和商法都属于私法领域范畴,但是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制定民法典不能一味地走民商合一的传统模式,强行把商法纳入民法的体系中规制,更多的需要理清民法和商法的区别,才能使商法有更长远的发展,同时使民法典的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1民商法涉及到的具体立法模式
  从民商立法本身的视角来看,商法与民法有必要适用各自的立法模式,分别设置立法模式的举措也便于编制全方位的商事与民事相关法规。具体在现阶段的实践中,针对民商法有必要关注于如下的典型立法模式:
  1.1结合式的立法模式。在较多国家现有的民法典中,通常来讲都包含了结合式的商法与民法部分,其中涵盖了多层次的商事活动。因此可见,商法本身属于特殊性较强的民法部分。与此同时,针对商法体系应当将其分成票据法、公司法、保险法与破产法。进入十九世纪的时间段,某些发达国家就设置了结合式的民商法立法体系,在这其中包含民法编纂的特殊立法选择。例如意大利选择了典型性的两类法规相融合模式,从而在现有的民法典范围内纳入了经济类与保险类的商事法规。在此前提下,意大利民法典还设有公司法、竞争法、票据法以及诉讼法,其整体上呈现繁多性与复杂性的法律体系基本特征。在某些情形下,运用结合式的民商立法机制还可以独立设置商法章节与民法章节,但是将上述章节共同纳入当前的民法架构内。然而实质上,结合设立民商法的立法选择很可能表现为弊病或者缺陷。这主要是由于,结合式的传统立法模式背离了独立性的商法立法宗旨,但是与此同时也并没能紧密融合商法与民法。因此在该领域的有关实践中,对于两项法律融合的立法模式仍然有待加以适度修正。
  1.2分立式的立法模式。从分立立法的视角来看,具备分立式特征的民商立法机制指的是单独设置商法以及民法。在此前提下,对于现有的立法模式予以灵活性的改进。因此可见,分立式的商法立法与民法立法模式更加有助于各类民商事日常行为的全方位调整。近些年以来,分立式的立法模式日益受到了更多国家的认同,这是由于商法以及民法设有各自不同的调整对象与立法取向。具体在涉及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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