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生产企业二类疫苗销售实行“一票制”后的改变
[摘要] 2016年4月23日重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改变了所有疫苗生产企业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二类疫苗销售变成了'一票制“模式。经过了2016年下半年过渡期以及2017年一整年的运行,目前疫苗生产企业二类疫苗销售情况有了一些改变。该文分析了从两票制到一票制给企业疫苗的变化以及一票制的优缺点。
[关键词] 一票制;疫苗企业;二类疫苗销售
[中图分类号] R7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8)06(c)-0172-02
2016年4月23日重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改变了所有疫苗生产企业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二类疫苗销售变成了'一票制“模式。在2016年下半年过渡期以及2017年一整年的运行中,目前疫苗生产企业二类疫苗销售情况有了一些改变。相对于之前的'两票制“,执行'一票制“模式增加了二类疫苗销售全程的透明度,可促使生产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销售过程的可控性。同时疫苗销售'一票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导致生产企业人力和财力上的增加,需要生产企业和相关部门总结经验,制定出更好、更合适的操作方法或流程。
1 二类疫苗销售的前世今生”'两票制“与'一票制“
在新条例修改之前,二类疫苗销售大多是'两票制“操作,即:首先由生产企业将产品销售、开票给各省的疫苗批发公司,疫苗批发经营公司按约定账期或现款现货支付货款给生产企业;其次疫苗批发公司再销售、开票到各级疾控中心,由疾控中心按账期支付货款给疫苗批发公司。
新条例修改之后,疫苗生产企业的二类疫苗销售变成了'一票制“操作,即;生产企业参加各省的二类疫苗准入招标,准入后县区级疾控中心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类似平台)上下单,生产企业根据平台的订单需求,将产品直接销售、开票给县区级疾控中心,疾控中心按约定账期将销售货款支付给生产企业;至于产品的物流运输,新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
从2016年下半年过渡期开始,疫苗生产企业按照'一票制“模式陆续向各级疾控中心销售二类疫苗产品,到了2017年则全部执行新条例规定,根据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类似平台)上的订货信息,与县区级疾控中心签订购销合同并发货销售。
2 疫苗生产企业实行'一票制“带来了全链条的改变
正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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