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诚信体系建设法律规范研究
摘要:诚信是市场经济健康、良好、平稳、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诚实信用原则也被称为市民社会中的'帝王原则“。首都北京市作为我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在诚信体系建设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旨在为北京市诚信体系建设法律规范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北京市诚信体系建设发挥示范作用,进而促进我国诚信体系建设更好的完善。
关键词:诚信;诚信体系;建设;法律规范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
道德和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诚信体系的建设离不开道德和法律的调整,道德调整的主要是人的内心,法律则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对违反诚信的行为进行制裁。我国正处于社会的急速转型期,各种利益调整错综复杂,道德的提升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务之急便是进行信用立法,信用立法可以看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在现有条件下,法律的及时规制是低成本、高效率解决诚信缺失的较好方式.
一、当前我国诚信法律法规的立法沿革
我国的信用立法起步较晚,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基本法律信用立法,行业信用立法和地方信用立法。
在基本法律信用立法层面,《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对诚实信用都做了原则性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这些法律对信用也仅仅限于原则性规范的范围而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因此其对信用的规制的效果往往不甚理想。
在行业信用立法层面,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代表,由于银行的特殊性,银行的信用立法早于其他行业。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科学技术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也相继颁布有相应行业的信用规范,但各个行业各自立法极易形成立法的冲突,一个行业部门的立法又怎能很好规范其他行业的行为。
二、以北京市为代表的地方信用立法沿革
在地方信用立法层面,以北京市和上海市为代表。上海市于2000年颁布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征信的地方性规章。北京市从2000年开始也进行了信用立法方面的工作,2001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北京市市场不良行为警示系统管理办法》和《关于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系统管理办法补充事宜的通知》。北京市于2002年10月施行了《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企业信用的地方规章。2003年4月,北京市出台了《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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