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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源性猝死在司法鉴定中的临床病理研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9-23 04:07:10     阅读:

摘 要 目的:通过对心源性猝死(sudden cardiac death,SCD )的探究,了解SCD的病理及临床特征,完善法医临床工作的理论依据,提高临床工作的防治效果。方法:对猝死者进行验尸检验,在检验过程中从不同组织及部位进行材料收集,采取福尔马林进行固定(浓度为10%),采取石蜡包进行切片,并利用HE进行常规性染色,观察。结果:SCD尸解病理特征是猝死者的心脏表面均有程度不同的脂肪组织浸润,以右心为著;心原性猝死临床特征较多,患者出现心原性猝死时会表现出意识不正常,同时存在烦躁的情绪,严重时将直接导致呼吸困难,并且由于人体电解质不平衡会导致大量出汗。若病情未得到有效控制,会给患者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结论:通过探讨心脏猝死的病理基础及临床特点,并配合法医学鉴定,有效的提高临床防止效果及避免医疗纠纷,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司法程序中的当事人以公正。

关键词 心源性猝死 尸体解剖 法医病理学 司法鉴定

作者简介:庞原,太原铁路公安局刑事技术处,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病理及损伤;史国庆,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病理及损伤。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274-02

一、前言

近年来心源性猝死在人们的生活中频频发生,使其成为笼罩在现代人头上的一大魔咒,心源性猝死占成年人猝死的第一位,成为困扰人们的一大难题。心源性猝死属于突然性自然死亡范畴,其主要致病因素是心脏功能出现缺陷导致。该类患者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了较好的健康状态,并且在出现死亡之前并不会出现明显的症状征兆,病症发展具有显著的突发性特征,若治疗或抢救不及时将会在短时间内死亡。因此该病症在临床检查以及治疗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阻碍。在医学技术以及理论体系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临床上对心原性猝死致病机理研究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大多数研究表明心源性猝死主要是由于患者存在冠心病所致,特别是急性心肌梗死很有可能直接导致心原性猝死发作,另外其他心脏病症也与心原性猝死存在密切联系。

我国心源性猝死的死亡率远高于其他国家,心血管疾病以成为我国主要死因。近年来主要研究心源性猝死的预测,心源性猝死的预后以及防治等。美国近年来主要对心源性猝死的病因,流行病学以及影响因素方面研究较多,认为心源性猝死与心脏基本病变有关:冠心病,动脉粥样硬化,瓣膜病, 原发性,肥厚性心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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