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治理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轻快、便捷的交通工具迅速发展起来,受到城乡群众的普遍青睐。作为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在给人们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巨大的交通隐患,特别是大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给道路交通管理以及交通事故处理带来了很多的现实困难和问题。
'电动自行车“
与法律意义上的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在法律层面上,作为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9971-1999)的国家标准。该'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标准“中对于最高车速、制动性能和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的规定为国家强制标准。对于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车,包括当前在道路上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严格意义上都不属于法律层面上的'非机动车“。
因此,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机动车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交通工具,才可以合法地上道路行驶,享有法律规定的路权。综合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标准的规定,本文引入电动两轮车的概念,它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不符合前三种任一标准的非法的电动两轮车,其中只有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两轮车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非机动车。
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立法
与执法实践
(一)相关国家立法及其主要内容
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中,涉及非机动车的立法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以及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同时,《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等也属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上述主要法律规范中,除对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从法律意义上予以明确外,还对电动自行车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1.明确了相关部门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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