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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税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与涉税分析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6:31     阅读:


  目前在经济合同的签订环节,缔约双方通常对交易行为应负担的税费进行书面约定,因此会出现非纳税义务人负担缴纳税款的情形。这种包税合同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税法上到底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一、包税合同条款的法律有效性分析
  (一)法理分析
  许多人认为包税合同条款明显有非法转移纳税义务的企图,且有故意降低计税基数以逃避税款的嫌疑。实践中多数法院在审理时也常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的规定而否定该税款负担条款的效力。这些做法正确吗?笔者认为对此问题要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基于以上规定,交易双方签订包税条款,即非纳税义务人负担纳税义务人应该缴纳的税款,是出于双方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商业民事合同,其实质是实现纳税主体的转移,对国家没有减少税收收入,特别是在法定纳税地点缴纳税收的纳税主体转移的情况下,包税合同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项规定的无效合同行为。
  另外,包税合同条款是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纵观各个税种的立法,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却未见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有禁止纳税人不得约定税款由他人承担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例'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在认定嘉和泰房地产公司和太原重型机械公司约定的包税条款法律效力时,最高法判决:'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故《补充协议》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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