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教育与诊所法律教育在教育内容、环境和教育主体的主动性方面存在差异,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需要将二者结合起来,如诊所法律教育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要求民法教师从法律援助中心选取既真实又适合学生的案例等。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 民法教学 主动性
[作者简介]宋莉(1979- ),女,陕西汉中人,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政治经济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陕西 西安 710061)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教育学院科研基金项目'不动产异议登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房屋为例“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1KJ067)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0-0109-02
苏力曾说过:'中国法学院所提供的知识有许多并非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所需要的又非法学院所能提供“,由这句话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律教育和现实的脱节。随着中国法制的日趋完善,对法律学科相应地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要具有专门的法律职业素养,法律知识、法律语言、法律思维、职业信仰、职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等构成了法律职业素养的组成部分,这些都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要具有全方位的素质和技能。因此,教学方式需要与时俱进。
一、诊所法律教育与中国传统法律教育的关系
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师生对标准案例教学法提出了质疑,认为它已经落后于美国社会对法律学生的要求,诊所法律教育的出现恰好符合当时美国的社会需求。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借鉴了医学院学生诊所式临床实践的方式,法学院学生则在'法律诊所“里,在法律教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案件法律问题的各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获得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技术、法律职业思维等培训,诊所法律教育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是一种必要的法律教育方式,让学生在实际操作中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有助于学生在社会上很快地进入'法律人“的角色。
中国传统法律教育与诊所法律教育都是法律教育的方式,它们都能够让学生学到新的法律知识,二者在法律教育目标上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1.教育的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是以教师在课堂上讲授法学理论知识为核心,包括概念、原则、制度等,尽管在法律教学课堂,教师也会用引入案例的方式来授课,但最终仍然会用理论知识本身来解答案例,即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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