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中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
摘 要:大数据时代的巨大浪潮催生了《民法总则》第111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粗略,难以准确定位个人信息权,易导致其与隐私权之间的混同。故本文先从权利属性、内涵及侵权样态层面对《民法总则》中的二者进行界分,认为《民法总则》采用的是一种模糊的'二元制“保护模式。然而,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学理上的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却大有所不同,倘若将其强行纳入隐私权的范畴,只会使原本便复杂的隐私概念变得更加混乱。况且,'二元制“的保护模式更利于充分保护个人信息权。因此,《民法总则》应明确'二元制“保护模式的立场,进而推动司法实践的统一和规范,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良好秩序。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隐私权
如今,'大数据“一词早已不再陌生,其作为云计算、物联网之后IT行业的又一大技术性革命,被称为21世纪的新型石油。在这个大数据时代,无论是国家治理、企业经营还是个人生活,都能受其裨益。但同时,大量数据的收集和运用亦引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危机。近年来,天涯、淘宝、汉庭,甚至12306官网皆被曝出大规模的信息泄露,还有一些不法商家及个人,利用问卷调查、网站注册、会员登记等渠道来获取个人信息。随着保护个人信息紧迫性的日益骤增,2017年3月颁布的《民法总则》新增第111条关于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旨在遏制各种'人肉搜索“、贩卖个人信息以及网络电信诈骗等现象。然而,第111条的规定却不够明晰详细,且介于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之间盘根错节,以至于往往难以界定个人信息权的属性及本质。因此,本文从《民法总则》出发,对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定位展开探索。
1 对《民法总则》中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初探析
一般来说,以是否区分对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保护,分为'一元制“保护模式和'二元制“保护模式。如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即采用'一元制“保护模式,将个人信息权纳入隐私权的范畴实行统一保护。而从我国《民法总则》现有的规定来看,其首先通过第110条、111条分别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作出规定,形式上看采取的是'二元制“保护模式。但再进一步分析其中二者的权利属性、内涵及侵权样态,本文以为,《民法总则》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模糊的'二元制“保护模式。
1)权利属性:二者同属于人格权。在我国,人格权制度产生时,就形成了具体人格权体系,隐私权便是其中一种。通过《民法总则》第110条同样得知,隐私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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