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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法总则》对银行的影响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6:34     阅读:


  摘要:《民法总则》全面系统地确定了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银行尤其应该关注其中关于成年监护、法人、非法人组织、保护个人信息、诉讼时效等规定对于业务的影响。
  关键词:民法 成人监护 法人 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共11章、206条,全面系统地确定了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对于银行而言,笔者认为银行应关注以下几条规定及其影响。
  一是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针对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实际,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成年监护的实质是老年监护,当然也涉及非老年的成年监护的特殊情况。这充分体现立法对老年人利益的保护,老年人可通过此协议确定监护内容,包括对其是进行全权监护还是仅就医疗、财产经营或者其他生活某些方面的部分監护。对于银行来说应进一步贯彻服务理念,对于老年客户办理账户挂失及解挂、开办银行卡、修改账户密码等需要客户本人到场办理的业务,在出示有效的监护手续证明时可由监护人办理。
  二是规定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营利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其生产或者扩大再生产利润的组织体。非营利法人主要是公益法人,也包括社会团体等以公益或者会员共同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此外,民法总则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这三种法人分类,更符合我国实际。对于银行来说,一方面应根据客户类型、是否具有公益性质等具体情况分门别类更新债权管理和处置策略。尤其对非营利性法人客户,无论订立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是不良资产处置中债务重组等协议,应注意审查法人章程并取得其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的决议性文件。另一方面对于特别法人,民法总则赋予了其法人资格,有利于这些组织开展民事活动,明确权、责、利。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法人地位得到确认,可作为合格的诉讼主体,银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索债权,尤其是村委贷款,可视村委会经济状况,及时提起诉讼。
  三是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并将其作为与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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