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党课下载 >  党课讲稿 > 内容

论民法总则中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5:25     阅读: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严重,老年人以及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开始提上议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确立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而此次《民法总则》的出台也确立了我国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性,还有待完善。本文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成年人监护 意定监护 法定监护 《民法总则》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依民法确定的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相关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而成年监护制度是指对精神、智力、身体等方面存在障碍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的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现实困境
  首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的被监护对象范围过窄。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老年人是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主体;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由此可知,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主体被限定为60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对于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成年人,尽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也不能成为意定监护的被监护对象。
  其次,意定监护人的资格设置不合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民法总则》两者都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意定监护人可以在近亲属、其他个人和组织之中产生。根据《民通意见》,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老年人而言,其中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其意定监护人存在明显不合理。
  再者,意定监护的设立和终止、意定监护人的权利等内容缺漏。意定监护制度是通过双方协商缔结意定监护合同来实现的,但是《老年人权益保法》以及《民法总则》都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成年人可以选用意定监护制度,不够细化。一方面,未明确意定监护合同的形式、生效要件、如何变更、终止等,另一方面也忽视监护人的权利。
  最后,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有缺陷。意定监护是一种伴随公权力监督的监护制度,在意定监护生效时,本人已经处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很难再对意定监护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容易出现监护人滥用权力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尽管《民法总则》沿用了《民法通则》的规定...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登录会员
《论民法总则中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论民法总则中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