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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方式析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6:06     阅读:


  摘 要: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议题即为法人分类方式,其涉及到法人制度的设置。但目前针对非营利与营利法人,我国民法总则中还增设了特别法人,但其存在概念位阶错位、分类标准欠妥等问题。因此本文特对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方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以期为法人类分类及其制度设置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关键词:民法总则;法人分类;方式
  1 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方式的规范价值
  1.1 我国政治经济改革中公法人制度的立法设置具有重要价值
  我国民法总则中,在法人设立、法人消灭、运行方式、治理结构等方面,公法人与私法人存在较大差异,且两者的规范基础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公法人以实现行政强制为规范價值,其主要基于国家强制基础,所以可将私法人必需的运行方式和治理结构废弃。而私法人以实现个体理性延伸,私法主体意思扩张自由,且个体意志通过团体替代、个体人格通过团体人格替代为规范价值,其主要基于意思自由基础。我国具有浓厚的管制传统,且经历了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因此在基本私法中,为了构建民事主体平等制度,则需对公法人的法律定位加以明确,即与其他民事主体相比,公法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具有平等地位。因此在民法总则中,除了逻辑需求,其还对公法人制度的私法价值追求做了明确规定。
  1.2 非营利与营利法人的分类方式在民法典体系中缺乏妥当性
  我国民法典体系中,对于非营利与营利法人的分类方式,其法人制度的具体规范未获得良好体现,且根据这一分类方式并不能有效解决法人外部纠纷以及内部争议,因此我国仍需对法人的权力分配机制以及治理结构等进行合理构建。在我国民法总则中,对于营利法人做了明确规定,即社团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等,其可通过执行机构、权利机构的设立达到内部治理的目的。但可借助或者不能借助上述执行机构以及权利机构实现治理的非营利财团法人,均包含在非营利法人中。因此在实质上,形式法人分类不能对规范视角的法人分类加以代替。对于非营利法人,我国民法总则的列举较为有限,且实际上采取特别规定的分类方式对不同类型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的法人进行分类后,其消解了这一规范的一般性内容。
  2 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方式的重设分析
  2.1 对私法人和公法人进行严格区分
  在我国民法总则中,私法与公法在主题领域的逻辑演绎,实际上即为私法人与公法人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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