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政策背景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以下简称'37号文“)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于2013年8月7日发布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
47号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13号公告同时废止。
◆47号公告规范的纳税人及服务
4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
47号公告对13号公告进行了补充,将港澳台运输服务和承租方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的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增加到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范围。
根据47号公告,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不包括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不包括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不包括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2.港澳台运输服务
(1)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
(2)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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