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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弹出式广告的法律规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23 06:54:02     阅读:


  一、互联网弹出式广告的概念界定
  法国广告评论家罗贝尔>格兰曾经说过这样一句名言:'我们呼吸着的空气,是由氮气、氧气和广告组成的。“对于互联网弹出式广告,我国尚无法律上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弹出式广告是在一个网页下载的过程中,在一个新打开的浏览窗口出现的广告。有的学者则将弹出式广告定义为强制性网络广告,即互联网的广告主体为了提高其广告的传播率、点击率和广告效果,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对其广告进行设置,使互联网用户不得不观看或阅读的广告。还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弹出式广告是指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或网站管理者运用自身优势,未经互联网用户同意,影响其正常浏览,损害其权益,强迫其接收的广告信息。[1]
  二、互联网弹出式广告的危害
  侵害互联网用户权益。首先,互联网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受侵犯,由于网站或广告发布者相较于用户在互联网上占据技术上的优势,其发布的弹出式广告非经用户同意或用户未点击,即出现在电脑屏幕上,妨碍用户正常浏览或工作,侵犯了用户的正当权益。其次,信息安全受到威胁,由于弹出式广告未经用户许可即出现的特性,再加上数量众多,如用户误点,易于传播恶意软件或病毒、木马,不利于用户对自己信息安全的保护。最后,减损用户精神权益,互联网是互联网用户获取资讯、娱乐乃至工作的重要虚拟场所,大量的弹出式广告,另用户烦躁,精神上良性状态或利益收到损害。
  破坏有序竞争环境。在他人网站播出弹出式广告的行为,毫无疑问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违反了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以损害其他竞争者利益的手段,来使自己获利,当它在未经授权的网站上插播其广告时,就会损害该网站经营者的利益,使该网站失去公平获得该广告收益的机会。同时也会损害与广告投放商家有竞争关系的同类利益主体。
  三、弹出式广告的立法现状及困境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互联网弹出式广告的专门立法,规制互联网弹出式广告的规定也更多是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比如,《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一)责任主体不明确
  我国现行《广告法》对广告规定了三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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