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写作材料 >  财政 > 内容

指导性案例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9:41     阅读:


  摘 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成文法的稳定性明显不适应发展变化着的新形势,判例法虽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社会适应力,能够有效弥补成文法的缺陷,但我国没有判例法的传统。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寻求一个折衷点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这个折衷点就是指导性案例制度。本文拟从厘清判例法制度和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区别入手,在讨论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初步构建设想。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 司法公平 典型监督
  当前,司法实务部门对加强案例指导一类制度的呼声很高,甚至已经有了很多先行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也将"案例指导制度研究"作为全国法院系统重大研究课题,许多权威媒体均加大了对法院典型案例的宣传和研究力度。因此,确有必要对案例指导制度中操作性的难点问题进行研究。
  一、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与判例制度的比较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依审判管理职能确立的、经适当程序确立并经适当形式公开发布的、具有典型监督和指导意义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案例。"指导性案例"应当在指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权威的刊物上发布,它具有审判实务方面指引、导向的实际影响和具体、明确的指导作用,即,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事实上的拘束力"是指:本级和下级法院必须充分注意并顾及,否则,如明显背离并造成裁判不公,案件有可能依照法定程序被撤销、改判或者被再审改判。这种危险,表面上看是因为明显背离了"指导性案例",实质上却是通过"违反了明文规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来实现的。"事实上的拘束力",实际上就是从审判管理和司法方法角度给法官增加一种对"指导性案例"的强制性的注意义务,再绕道通过法定规则以实施惩戒。①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在保持我国以成文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和审判依据的前提下,有选择性地确立指导性案例,以后相同或类似事实的案件,在论理部分,适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等方面要以指导性案例为参照进行判决。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实际上是把立法活动和审判活动融为一体。厘清这种区别,对于下面讨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可行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性案例适用的可行性分析
  ㈠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弥补成文法不足之需要
  相对于判例法,成文法有它自身的优点,如统一和集中,明确和稳定,便于理解和适用等。但是它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制定法也不可能包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各个细节...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登录会员
《指导性案例制度在我国的构建.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指导性案例制度在我国的构建.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