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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物权编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5:22     阅读:


  摘 要:随着去年民法总则的通过,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民法总则的变化将会对民法典分则的编纂提供完善的意见。民法总则相比民法通则增加了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对于公民个人财产权保护的力度的加大,结合民法总则若干原则的规定,可以得出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物权法的征收征用制度定会有所完善。本文旨在结合民法总则中征收征用的规定,以期能为民法典物权篇的编纂工作提供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 征收征用制度 物权编 完善
  在民法典编纂的大背景下,众多分编囊括的法都不免会有所修改,以达到和民法总则遥相呼应,成为体系化的一个整体。而在民法总则中,规定了民法通则不曾提及的若干制度,必定会成为分编编纂中的焦点,而征收征用制度正是如此。针对征收征用制度,其涉及对公民的重大的财产利益的限制甚至剥夺,而现行物权法的规定有其不足之处,因此,本文将采用法学和政治学、社会学相结合,并综合运用群体利益分析以及比较、历史和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以期通过研究物权编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措施去限制国家公权力,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一、民法总则对征收征用制度的新规定
  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有一些创新性的规定,而与物权相关的新规定中,首次对征收征用加以规定必定是亮点之一。民法总则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法总则的规定是给公民财产权利的全新保障,因为现行物权法存在着缺陷;现实中的征收征用也常存在诸多问题:
  (一)现行物权法律规范中的缺陷①
  征收主体未予确定的问题、公共利益的边界问题、征收征用的区分问题、征收的客体能否是动产的问题、'准征收权“应否承认的问题、耕地的绝对保护是否应该松动的问题等。
  (二)征收征用现实操作中的问题
  1.征收主体的不适格
  依照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征用权的主体是国家。而现实当中,本应由政府代替国家行使的职权却被政府交给了开发商等来主导,通常与被征收征收征用者签订补偿协议的一方并不是政府②这样就很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且违反了法律优先原则的规定。
  2.征收征用补偿款的短缺
  征收征用中的最大矛盾无疑是补偿款的确定问题。根据一份大数据③调查的结果来看:在所有的被征收征用者中,仅有不到1/10的调查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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