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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农地集体规模经营的比较优势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3-13 06:55:58     阅读:


  摘 要:家庭承包责任制经营农地已不能符合农业现代化的要求,需进一步探索农村土地制度和农地经营模式。在已观察到的农村实践中,农地规模经营已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新出路,故国家希望通过明确土地权利来促进土地流转,最终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而现实中,农民最关心的是农地耕作是否方便、收入是否提高,反而对农地确权的关注度不高;土地流转实际情况也不如预期,一些案例中,土地确权后甚至增加了农民生产的不便,反而不利于农地流转和农地规模经营的实现。比较4种主要的农地规模经营模式后发现,与其他3种农地规模经营模式相比,农地集体规模经营模式不需明确土地权利,从而避免明确土地权利带来的不利影响,还可与土地整治相互促进,改善耕作条件。建议在农地规模经营方式的选择上优先考虑集体规模经营方式,以稳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关键词:集体规模经营;土地报酬递减规律;土地确权;土地整治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4-0008-04
  引言
  城镇化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部署,农村土地制度的探索与改革则是城镇化过程中重要的一环[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改革之初为农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但农户耕地面积小、地块破碎分散已不能满足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中央早在1987年就建立了农村改革试验区,并进行了有关探索,先后进行了'两田制“、'四荒使用权拍卖“和土地规模经营的有关探索和改革[2],但前两种因为其自身局限性不能成为农村发展的借鉴模式[3-4]。土地规模经营则被认为是农村发展的出路,并在农村发展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家庭、企业、合作和集体四种不同的规模经营方式。从四种规模经营方式中,寻找对一般农业区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的经营方式始终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但无论在具体推广,还是在模式的选择上我们都应该遵守'三条底线“,即集体所有、农地农用和不损害农民基本权益[5]。
  土地流转被认为是土地规模经营的前提,即首先要把土地集中起来,才能进行规模化的耕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国家为了促进土地流转,多次表示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从2008年开始又要求进行土地确权,并在之后对土地确权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的确权工作[6]。但在农村中却出现了农民对确权证书毫不在意的行为,以及时有发生的撂荒现象,这种现象与国家的初衷相违[7]。明确的土地权利对土地流转没有起到促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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