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公司委托贷款财务行为的研究
[摘 要]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成为许多上市公司投资理财的新途径。在资金紧缺的环境下,上市公司尤其是实体产业上市公司这种'不务正业“的行为引起了各方关注。本项目收集近几年来上市公司委托贷款的信息,依据不同的情况分析了各类上市公司委托贷款的目的与贷款期限金额等的关系,并通过对特别的上市公司作了特例分析得出结论。某些上市公司从事委托贷款业务时,未能充分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在追逐高额利润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关键词]上市公司 委托贷款
[中图分类号] F8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4)15-0150-03
一、研究背景
(一)委托贷款
1.委托贷款定义
我国《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上市公司委托贷款中受托人多为业务银行。
2.业务流程
委托人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等要素。
委托人与借款人在业务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委托人向业务银行出具《贷款委托书》,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向银行提出申请。
银行受理客户委托申请,进行调查并经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接受委托。
3.会计处理
2007年在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前,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对委托贷款进行核算。在2007年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委托贷款“会计科目,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委托贷款归入'1501: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下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有反映。
在《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于一年期(包括一年)以下的委托贷款,在企业'短期投资“科目下进行核算。而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则比较复杂,需要设置'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本金、应计利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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