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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广电行业管理的现状及建议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1-13 04:15:08     阅读:


  随着广播电视事业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行业管理也从过去单一的行业内部管理变为多元化的社会管理,广电行业管理部门的任务也越来越艰巨。尤其在广电行业管理对象最广泛、任务最繁重的重点层面””县级广电部门,由于受到法规政策不完善、体制机制不顺畅、管理机构弱化萎缩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管理工作表现出明显的'腿软“'腿短“,导致广电行业管理落实的关键环节'踩空档“,徘徊在'生存“和'履职“的矛盾当中。可以说县级广电行业管理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如何规范强化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县级广电行业管理面临的困境
  (一)法规和政策不明给县级广电行业管理带来的影响。
  1.法律空白,条规滞后。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牵涉面广,意义重大,然而到目前却没有出台任何一部法律,让基层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工作无法可依,由此在管理过程中出现'腿软“'腿短“的现象。此外,目前广电行政执法的法规依据分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这几部国务院令。其中《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还是1993年10月颁发的,而广电行业已是几个层级的发展换代,相关规定或滞后不变,或没有相应出台新法规。没有'法“和条规滞后,条款不够具体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导致广电执法时苍白无力;对户外视频管理,总局只有一个加强管理的通知,在具体管理时,却没有发现哪一条广电法规条文比较适用,给基层广电行业管理工作者带来了极大的难题。
  2.法规和政策相左,基层管理夹缝中行走。法规与政策相左,让基层广电行业管理部门无所适从,管理工作在政策和法规中摇摆。例如,《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广电政策是要让群众收听收看好电视。现在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的农民看电视的办法,就是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没有其它更多更好的办法。这样的话,让基层广电行业管理部门是想管管不了,想管腰不直,处在两难境地。
  3.许可审批高置,管理使用都不便。广播电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权力大部分在省局或总局,县级行政管理部门基本没有行政许可审批权。农户如需简单设置一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都要经省级部门批准,经过层层上报,再层层审签,农户就会觉得很麻烦,由此给基层行业管理造成了很多不便。例如,户外大屏幕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广电总局的通知是必须报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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