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摘要: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府是基层一级国家政权,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宪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分别从概说、现状分析、改进建议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一些浅层探讨。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乡镇政府 关系
0 引言
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经济政策的一个里程碑,使农民有了经营自主权,促成了农村经济一个飞越,那么由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决定的,伴随着经济自主权的行使,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人民公社转变为乡镇政府,村大队转变为由村民自主选举的村民委员会,不仅赋予了村民政治自主权,并且为村民经济、政治等方面的自治权利奠定了法律意义上的制度与组织基础,是时代要求的产物。
1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关系的法律定位
1.1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以上两项法律规定可以清晰得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一种,不是一级行政机关。
1.2 乡镇政府的法律性质
《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5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们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以上两项法律规定也可以清晰得出乡镇政府是基层国家政权的一种,是基层一级行政机关。
1.3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法律关系
《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府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又对此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从以上各项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行使基层社区自治权利,乡镇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权力,二者是基层乡村管理体制中并存在着两个处于不同层面且相对独立的职权载体,职权的不同性质表明双方并不属于同一个行政机关体系,因此双方不存在上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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