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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说理的法律修辞方法选择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20:42     阅读:


  内容摘要: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是法律修辞运用的首要前提。为在案件说理实现有效的法律修辞,法律修辞方法首先要从案件的法律争议点出发进行初步的选择,然后还要结合案件可能构成的论辩前提体系再次进行筛选和确定。甘露案再审判决书虽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参照性案例,其为裁判说理选择的法律修辞方法既脱离案件的争议点,也严重肢解了其论辩前提体系可能具有的指引和规范作用。
  关键词:法律修辞方法 案件争议点 甘露案 参照性案例
  一、问题的引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2年第7期刊发了最高法院对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一案的再审判决书和判决摘要。该案虽非指导性案例,但作为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方式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和参照性案例,对下级法院相似案件的审判仍具有事实上的先例约束力,对下级法院法律修辞的运用也具有相当的指导性和引导性。但该判决书在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上却出现了一些问题,它脱离该案的法律争议点并任意选择法律修辞方法,为了满足其'先入为主“的法律感,严重肢解该案的论辩前提可能构成的体系性结构。因此,分析甘露案再审判决书在法律修辞方法选择上的问题,并指出未来案件说理或裁判书修辞选择法律修辞方法可参照的规范性学说,对我国目前的法律修辞学而言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引和理论构造意义。
  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或发现属于修辞五艺中的开题(inventio),即修辞中的'觅材取材“或'修辞发明“。西塞罗曾经对之做过这样的解释:'所谓开题就是去发现那些有效的或者似乎有效的论证,以便使一个人的理由变得比较可信。“ 〔1 〕为了实现开题,亚里士多德认为,修辞者需要同时动用艺术性的手段和非艺术性的手段。前者可以细分为三种诉求:诉诸理性、诉诸情感、诉诸人品,而后者并不来自于修辞艺术本身,而是来自于修辞艺术之外,如法律条文、合同、证人证词等。西塞罗认为,在开题的过程中,修辞者需要依赖于自己的开题天分、锲而不舍的开题态度以及修辞学总结的方法和技艺。〔2 〕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属于修辞开题中最关键的部分,它直接决定着法律修辞论证的如何展开和法律修辞的整体布局。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需要同时诉诸于个案争议点的甄别和分析以及个案论辩前提体系的整理和构造,其中前者属于艺术性的手段,后者属于非艺术性的手段。
  二、从案件的争议点出发
  法律修辞意义上的论辩意味着围绕着词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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