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运用知情权和司法解散清算程序维权探析
关键词 中小股东 权益保护 知情权 司法解散清算 股东利益
作者简介:万樾莉,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房地产、民商事领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55
一、案情简介
孙某夫妇系南京某公司原始股东,被告孙某系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兼经理,其妻子董某系公司监事。
2014年5月,委托人叶某作为受让方与作为转让方的南京某公司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转给受让方公司49%的股权对价60万元。2014年6月,叶某将60万元转账给董某。
2014年6月,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增资,叶某出资24.5万元成为公司股东,增资后仍由孙某任法定代表人。
增资后,因股东间矛盾,叶某被迫于2014年11月离开公司。并委托律师索回其支付的60万元款项损失。
笔者担任其代理人,经周密研究,就该60万元损失,确定两种诉讼思路。其中对工商部门登记的增资款以外的部分,通过不当得利诉讼索回35.5万元。对增资款24.5万元,适用公司法进行追索。
本文结合上述成功代理案例,就巧用知情权和司法解散清算及损害股东责任纠纷的司法救济组合拳,最终成功为委托人挽回全部出资损失的方法进行总结和分享。
二、笔者为客户私人定制的司法救济组合拳简介
第一步,通过知情权诉讼,以期了解公司账目,确定后期诉讼方案。
第二步,知情权判决胜诉后,因控股股东拒不配合执行,通过执行程序固定了委托人知情权无法行使的证据。
第三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该案虽败诉,但在判决文书中,固定了法院观点,即委托人知情权无法行使的情况下,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但因未经清算,无法确定损失。
第四步,提起司法解散诉讼。在该案中,股东一致同意解散。
第五步,提起司法强制清算诉讼。通过清算组要求控股股东提供公司账目,但控股股东拒不配合。
第六步,再次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笔者将前五步诉讼程序取得文书均作为本案证据,经层层铺垫,本案取得胜诉结果,可谓水到渠成。法院经全面审理,支持我方诉请,判令控股股东赔偿我方当事人全部出资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以上六步诉讼策略,步步为营,步步精采,限于篇幅,下文将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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