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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间金融的民法规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4:10     阅读:


  摘 要:一般而言,民间的金融是不受监管体系监控的,但是民间金融能够有序的发展还是需要相关政策来引导。之所以国家正规的监管部门不对民间的金融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是因为要花费的资金是个天价。很多国家只能将民间的金融企业和正规的金融企业管理分开对待。因此民间的金融企业发展空间更加广阔,更加充满活力,这正是国家没有对其进行严格管理的原因,换一句话说,国家的正规管理不适合民间金融企业的平稳有力发展。
  关键词: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民法;规制
  前言
  民间性的金融企业即为那些不是正规形式的金融企业,世界有权威的银行对民间金融企业下了一个定义,即没有被中央银行监控的金融交易,很多国家组织对这个定义持有默许的态度。民间金融企业在整个发展过程中是一直趋于活跃趋势的,但是一直是缺乏监控的企业。因为我国现有的监控制度无法在民间金融企业中实施,倘若民法中的调整措施能在民间金融企业中得到有效的实施运用,便能够为国家金融行业的正常发展与国内经济的健康成长提供一条科学性、可实施性的有效方法。
  一、民间金融的规制模式分析
  1. 在日本,往往利用移植和改造结合的法制化模式
  邻国日本很重视对民间金融企业的监控,具体的说是重视法律法规在民间金融企业中的应用。在二十世纪的后半叶,长久进行的日本农村框架改编事项落幕,与农协有关的经济业务呈现下降的趋势,日本人民把一般的金钱存进农林中心金库的信农联[1]。和其它国家不同的是,日本很注重通过立法模式来对民间金融企业实施监控,这也是为什么日本对其民间金融企业的监控如此有效的原因之一。甚者,日本的民间金融企业出现了半官方化的形象,这种形象的出现与日本的生活环境和历史文化有着重要的关联。作为世界第二次大战的战败国,日本接受了战胜国有关的管理制度,当然也包括民间的金融企业。
  2. 在德国,通常采用以法人为核心的纯自治制度模式
  法国与日本的民间金融企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国的民间金融企业大多存在方式是建立在农业信贷的基础之上的,剩下的部分存在的方式是建立在合作信用的基础之上[2]。上述的两种方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在法律法规上表现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融合的特点。这个特征可以凭借以下三个层次来表现。最低层次的民间金融企业管理最宽松,是由每个储户管理,中间层次的民间金融企业推荐出专门负责人来对企业实施管理。高级层次的民间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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