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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对外贸易遭遇的反补贴新壁垒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5-18 04:07:01     阅读:

在国际贸易领域,世贸组织成员通常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3种形式。2004年以前,反倾销措施一直是外国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的最主要形式,保障措施的使用很少,反补贴措施则从未使用过。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2起反补贴调查,开创了我国对外贸易领域遭受新的贸易壁垒的先河;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2005年停止海外补贴议案》(SOS):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由于中国被许多发达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很多出,产品企业被外国视为中国政府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给予了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支持,进而认定这些企业受到政府补贴,并对这些企业的出口产品实施反补贴调查和征收反补贴税,这样严重阻碍了中国产品的出口、阻碍国家之间贸易往来。加拿大的行动和美国对反补贴法的修订给我们发出了危险的信号,对此,我们必须明确认识WTO关于征收反补贴税的规定,积极应对,刻不容缓。

一、WTO关于反补贴的有关规定

1、补贴的分类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禁止性补贴又称'红灯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明确地将出,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规定为禁止性补贴,任何成员不得实施或维持此类比贴;可诉补贴又称'黄灯补贴“,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对于此类补贴,成员方不得通过使用协定所规定的专向性补贴,而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不可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它包括两类:一类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另一类是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可普遍获得,它是不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产业和特定地区的补贴。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包括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

由此可见,只有属于各国政府的专向性的补贴,才属于禁止性补贴或可诉补贴相关规定的约束。作为WTO成员,在制定补贴政策时,要按照WTO的有关协定进行。要掌握潜在的补贴政策种类,了解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性、微量补贴、特别是补贴的可诉讼性和不可诉讼性。如果考虑可能带来的'官司“以及应诉,要看有无发起诉讼的潜在方。就是说,补贴导致对他国产业的损害(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份额变化),主要是严重损害。否则,就没有诉讼的控方。

2、反补贴措施

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与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基本相同,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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