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
摘要:近几年,我国的民法研究人员更加关注对比例原则基本原理的应用,且對于民事案件的审理,也进一步使用与借鉴了这一原则中的基本原理。这就表明:在民法上已可使用比例原则,且这一原则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民法司法人员与民法学者。本文主要对比例原则在民法上适用的原则、可行性及价值进行阐述。
关键词:比例原则;民法上;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070-03
比例原则被誉为'公法皇冠“,在本质上其能够平衡强势利益和弱势利益。在民法中融入比例原则存在一定的阻碍,包括:跨部门法律'移植“的正当性质疑等。在人类文明史中,比例原则的观念一直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不同的文化中,并长期存在于税法、刑法及战争法等法律领域中。比例原则的基本理念为只有符合相应条件下,即可对个人自由与私法自治进行干预,对于一个更高的利益而言,这种干预手段直观重要,干预主要适用于实现所欲求的目的而采取的最为和缓的手段。
一、比例原则在民法上使用的原则
在实践层面上,比例原则具体作用在国家公权力会对私人自由与权力造成影响的活动范围,其会对行政产生拘束,并对司法与立法进行拘束,其中在行政拘束方面,比例原则最初已滥觞在行政法范畴的警察法中,以此来约束不合理的警察权力的行驶,从而对个人的权力与公共的利益加以维护;在立法拘束方面,若制定法为依据不允许过度的要求,则这样行为已经违反了宪法,并没有法律效应;在司法拘束方面,法官在个案中应对比例原则加以利用,对为获得某一目的需不需要使用的限制基本权利的手段、是否存在更加和缓的替代性手段、这一最为和缓手段带来的不利益和所追求的目的之间是不是相互均衡的进行审慎权衡,以此来明确是否正当的干预了基本权利。
比例原则指由若干个子原则而组成的复杂的标准结果,并非单一性的原则,主要包括:必要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均衡性原则,其中适当性原则指对基本权利进行干预所应用的手段应符合目的达成的要求,若手段的选择和目的没有关系,则并不符合适当性的要求;必要性原则的要求指对于多个能够实现目的的手段的选择,需选用干预比较少的基本权利的手段;均衡性原则的要求指干预基本权利与其所希望实现的目的之间属于相对称关系,两者的效果构成一定的比例,所以我们也将这一原则称之为狭义的比例原则。在实际案件中,这三个子原则的判断应依据相应的位阶顺序,也就是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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