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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后宗族立嗣过继制度的变动与沿袭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6:43     阅读:


  摘 要 1930年《民法》亲属编、继承编颁布,这一新法律不再维护无子者立嗣过继的传统做法,规定无子夫妇可自主收养同姓和异姓子女。家谱文献显示,宗族组织及族谱撰修者在立嗣过继这一问题上的态度有三种,一是接受或基本接受《民法》精神,淡化立嗣意识,赋予'养子“在宗族之中应有的地位;二是适度调整旧规,向新法靠拢,在主张无子族人仍应立嗣的同时,认可女儿招赘生子为嗣、姊妹之子为嗣的做法;三是固守传统和祖制,坚持无子族人仍应在同姓血缘近亲中循序立嗣、异姓不得上谱的原则。宗族组织在立嗣过继方面的'守旧“表现并非有意违抗新法,而与宗族为同姓血缘亲族组织这一本质特征有关,男系传承是其维系和延续的思想基础。
  关键词 立嗣过继,宗族,1930年《民法》亲属编、继承编
  中图分类号 K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8)16-0003-10
  近代之前,成年无子男性(主要是已婚者)及其配偶往往采用从同姓血缘近亲中择立后嗣的做法,以其作为家系传承者,并由该嗣子继承财产,进而由其承担起为嗣父母养老送终之义务。这一做法不仅在民间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而且受到官方法律的维护。民国建立后,此项制度有所弱化,但却未从根本上受到触动。1930年颁布的《民法》亲属编、继承编中不再有立嗣过继的条款。按照这一新法,民众若无子女,可以自主收养亲属和非亲属子女。①这无疑是一项与家庭、家族有关的重要制度变革。那么,当时民众对此所作反应或态度如何?法律的作用在于约束、矫正和引导民众行为。我们想知道,民间性质的宗族规则与官方制度是相向而行,还是相互背离?在此,笔者以1930年之后宗族所修家谱为中心,观察凡例和宗规族训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这对我们认识官方与民间制度的互动状况有积极意义。
  一、基本说明
  在婴幼儿死亡率较高的传统时代,已婚夫妇尽管普遍有多育行为,但所生子女只有一部分活至成年。可以说不少家庭长至成年的子女数量并不'兴旺“。一些夫妇虽生育却无成年子女,有的有女无子,还有夫妇或夫妇一方患有不育病症。而在男系传承制度下,已婚男性无子女、有女无子则需立嗣,即从同姓血缘近亲中过继昭穆相当者为嗣。
  应该说,立嗣过继是中国传统社会,尤其是宋代以后民间社会的重要家庭、家族制度。而这一行为往往涉及宗族内多个家庭及其利益纠葛,为了将其中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降至最低,官方法律和民间惯习保持了很高程度的一致性。但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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