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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视角下对死者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探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5:17     阅读:


  【摘要】:《民法总则》中的'英烈条款“,系首次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予以明文规定,但仅针对英雄烈士这一特殊主体。本课题将针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展开研究,重点针对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请求权主体、保护范围、保护期限等方面进一步展开,以期完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机制,进而上升到立法层面的高度。
  【关键词】:死者人格利益 近亲属权益 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总则》的出台,对于我国完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屡屡出现一些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的现象,根据部分代表的提议,《民法总则》首次纳入'英烈条款“,随即引起了学界争议。该条款的初衷虽无可厚非,但实然为何,又另待考量。首先英雄烈士并无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界定,用词欠妥;再者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属于死者人格利益中的一种类型,尽管其作为民族精神的一种象征并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但是单独予以明文规定,显然立法技术上不够成熟;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上升到基本法的高度,而对于普通死者的人格利益并无明文规定,表面上看确有不平等之嫌。'荷花女案“系涉及死者名誉权纠纷的首例案件,此后30多年来,但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主要依托司法解释,始终停留在司法实践阶段,并未上升到立法层面。因而笔者通过本项目的研究以期对完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制度有所帮助。且本文重点针对死者人格精神利益展开探究,不考虑死者人格财产利益及遗体、遗骨保护等问题。
  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及分析
  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媒体日益发达,虽死者作为民事主体已经消亡,但仍不免遭受各种侵害,这主要表现在人格利益层面上。民法的任务在于保护人的尊严,不能因死者无法感知就可以肆意践踏,须知今之死者乃为昨之生者,今之生者乃为明之死者,唯应如此方可维护人之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因而我国司法实践中肯定了死者人格利益之保护,但对于究竟保护的是死者利益、近亲属利益抑或社会利益尚存在争议,理论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部分学者持直接保护说,主要包括:死者权利保护说,该学说认为权利能力和权利可以相互分离,自然人可以在死后享有某些权利,但显然不符合现世性;死者法益保护说,该学说把应当保护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称为法益,出于尊重近亲属之感情以及维护社会道德及公共利益之需要,有必要予以保护之;人身权利延伸保护说,该说认为人之诞生前、死亡后分别存在着先期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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