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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的生态修复责任探讨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5:27     阅读:


  摘 要:生态修复责任作为一种与传统民事责任形式'恢复原状“不同的新型民事责任形式,其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以保护民事主体的环境权。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编纂民法典分编应进一步贯彻该原则,增加生态修复责任这一独立民事责任形式。生态修复作为一种新兴且复杂的法律责任,面临的困境及挑战诸多。为解决今后有关生态修复责任定性等问题,我国民法典宜将生态修复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形式加以规定,完善生态修复责任的相关制度,保障司法顺利推进,进一步从法律层面上促进生态修复责任真正独立于其他民事责任形式。
  关键词:生态修复;恢复原状;民事责任;民法典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18)05-0090-07
  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近几年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逐年增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对'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也由提出到最终被删除。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引发出很多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以2017年最高检发布的'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对生态修复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形式写进民法典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许建惠、许玉仙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东方村租用他人厂房,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后经公安机关查获。2015年6月,被判处污染环境罪。但现场未清除的废桶、残渣、污水和污泥对土壤和地下水持续造成污染。2015年12月,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求是'判令二被告依法及时处置场地内遗留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以及依法及时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2016年4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许建惠、许玉仙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留存的废桶、残渣、污水及污泥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全部清理处置,消除继续污染环境危险。并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有土壤处理资质的单位制定土壤修复方案,提交常州市环保局审核通过后,六十日内实施“。1
  该案中,就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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