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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的产权保护探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6:10     阅读:


  摘 要:产权,作为现代国家的重要经济制度,如何在经济发展中保持平衡,依赖于优良的法律机制的保护。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财产性权益上的保护不足,大大削弱了法律对产权的保护作用。产权流转机制不畅,阻碍了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产权清晰化界定不清和产权平等保护意识的缺乏,使得我国的产权保护整体上过于迟滞。
  关键词:产权保护;流转;清晰化界定;平等保护
  产权纠纷本质上是围绕产权及产权利益的博弈。静态的产权制度如何在动态的经济发展中保持平衡,有赖于优良的法律机制保护。基于不同国家产权实践的多样性,虽然各国民法对法律保护机制的构造有所不同,但基本都是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以保证产权机制的顺畅运行为立法目标。201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遗憾的是,现行《民法总则》虽在产权保护领域迈出了诸多'第一步“,但关于产权保护机制仍旧构建不明,我国产权保护法律机制仍不完善。下文将析之。
  一、财产性权益保护不足
  依《民法》的体系分类,产权属于财产权的分类范畴。作为同人身性权利同一逻辑位阶的基本权利,产权应具有财产性权利的普遍性特征,涵盖主体、客体(对象)、内容等诸多要素。但是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除勉强可以提炼出产权的主体外,产权的客体(对象)、类型、具体权能均未能予以规定。因此,围绕产权基本属性所创设的法律保护机制也就无从谈起。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的等财产性权益,似乎对财产性权益保护规定得全面而具体。然同人身性权利不同的是,权能的有效规定和行使才是财产性权益规定的实质。现代意义上的产权不单指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是由其所派生出的一系列权利,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①现有的产权制度在一定意义上限制、排除占有、使用、使用、收益、处分的产权权能。如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产权收益分配规则设置缺失,②致使集体产权内部的权利人收益权受阻,忽视甚至压榨了权利人收益权之获取。再有公有制制度之下国有资产使用与归属主体普遍分立的现状,导致国有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国有财产利用关系亟待厘清,也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分类和规制。
  形式化的产权规定,不过是深层的财产性权益歧视在作祟。其既不符合权能实践发展需要,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产权效能的实现。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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