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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总则视域下的自我决定权适用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5:59     阅读:


  【关键词】自我决定权 民法总则 侵权责任法 医院
  近日,有关榆林产妇跳楼自杀事件,引起了各界的关注,这其间的讨论有的关乎伦理,有的关乎法律。不得不说这些讨论都是非常有价值的,因为这是一场血的教训。尽管目前在死者家属和医疗机构方面各执一词,但是就基本事实而言,是比较清楚的:2017年8月31日晚,产妇马某临产时入住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医院方面告知家属和产妇由于胎位原因不适合顺产;此间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产妇两次走出病房,请求自己家属同意自己剖腹产,但是没有得到应允,而后产妇在病房自杀身亡。逝者已逝,对此,笔者想以下三个方面说一说有关榆林产妇自杀的民法问题。

一、自我决定权是所有的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


  所谓自我决定权严格意义上说不属于一个法律概念,但是涉及对此案的分析加上《民法总则》的出台,自我决定权可以被更深刻地用在此文中。字面意思就是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自己决定的自由。民事主体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自我决定权,是《民法总则》最新规定的权利。该法第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民法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自我决定权。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也是民事主体享有的非常重要的基本民事权利。
  自我决定权,作为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具体民事权利的行使,进行自我控制与支配,使权利人针对自己的人格发展要求,做自己权利的主人,决定自己的权利行使,实现自己的人格追求。因此,自我决定权是权利人支配自己人格利益的一般性权利。《民法总则》把自我决定权的含义进一步扩大,概括成权利人对自己所享有的全部民事权利的行使,都具有自己决定的权利,大大的增加了自我决定权的适用范围,使这个抽象的权利具有了更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自我决定权的基本内容是,权利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通过支配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满足自己的要求,实现自我价值。
  对接到此案,患者作为民事主体,当然也享有自我决定权。实际上,自我决定权就是产生在医疗领域之中的。在21世纪刚刚开始的时候,日本的一个判例确立了患者享有自我决定权,医生未尽告知义务,使患者不能自主行使自我决定权,被判定为侵权行为,此后这种医疗领域的自我决定权发展到各国的法律适用。2009年,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就借鉴了这样的经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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