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反思与抉择
[摘要]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新课题。厘清案例教学法存在问题,揭示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改革中的地位、作用和实施方式,既是其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变化的需要,更是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
[作者简介]李英(1971- ),女,河南新乡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河南郑州450011)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20-0142-02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诉求和依赖,使得法学教育也相应地得到了长足发展。然而,社会转型过程中所需的规范化要求,对高校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时代命题。只有有针对性地对其教育教学方法进行重新思考、定位与改革,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缺憾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标志着中国社会进入了加强法治建设的新阶段。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意味着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从单纯为政治服务转向同时为社会服务,为社会乃至公民个人的法律需要培养人才。法学教育的专业化发展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成人教育、职业法律教育、自学考试等与之相适应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法学教育体系,法学教育的规模和质量都有了质的变化和进步。据相关资料显示,2001年,在校法科学生已超过40万人,在数量和规模上,已步入世界前列。①2003年,全国法学院校发展到三百多所,发展速度可谓惊人。在高等院校的各个学科当中,法学属于超速、超规模发展,其发展规模是空前的,呈跃进式上升趋势。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反映了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步,说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迫切需求。但是,我国高校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这种需求。
我国高校现行的法学教育指导思想比较落后,基本上还是一种学历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实行的是专业教育,其后果是既培养不出学贯中西的学者,也培养不出融通法律精髓的专家,而且还深深影响了学生学习法学这门课程的积极性。武汉大学教授李龙在2000年曾尖锐地指出:'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局限于法律职业上,已是陈旧的教育观念。“中国政法大学赵相林教授在谈到中国法律教育现状时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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