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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5:36     阅读:


  摘 要:社会信息化日益凸显,以致个人信息被泄露、盗用等侵权行为数见不鲜。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将个人信息权纳入民事权利范畴,弥补了其在民法中的缺位,但仍然存在理论相对缺失、可操作性差等诸多不足。加强对个人信息权民法上的保护,应当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完善其规制、救济途径。
  关键词:个人信息;价值;规范;民法保护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八大四种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由此拉开了本次民法典编纂的序幕,而《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审议通过,成为了中国法律界里程碑式的一步。作为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第一步,《民法总则》在新增权利方面较为引人瞩目的当属第111条关于个人信息权的规定。这一条款使'个人信息“终于以民事权利的形式被民法加以确认,不仅回应了近年来我国社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期待,更是对公民权利的扩充与尊重,是民法典自身的完善和法治进步的表现。
  一、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现状
  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深入,个人信息的大量收集和利用已成为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内容。新民法典草案将个人信息权明文立法,弥补了此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缺位,有利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因此,加强对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理论研究,符合我国国情且与国际接轨。但在现阶段民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内容,在网络发展背景下,其立法问题存在着一定的限制。
  (一)民法保护理论相对缺失
  在现阶段网络环境发展的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方法存在着一定的限制性,而且,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以往的个人信息保护中,无法满足个人信息的网络化保护需求,而且,存在着民法保护财产权、轻视人格权的现象,限制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合理保护。同时,在我国民法个人信息保障体系确定中,存在着保护制度缺失的现象,导致个人财产权无法得到保障。
  (二)法律保护存在重刑事轻民事现象
  通过对我国民法保护机制的分析,一些制度规定存在着重视国家及集体利益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也就导致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并形成了'重刑事、轻民事“的现象,从而严重限制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使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不重视,随之出现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缺失的现象。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侵害者也只是接受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很少会出现对受侵害主体的财产进行补偿。
  (三)民法保护内容缺少系统性及操作性
  通过对当前民事立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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