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开放政策将复制推广
4 月16日,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徐成光表示,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推行的6项航运开放政策,将在粤闽津三地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
溯源蓝本
2013年9月27日,交通运输部与上海市政府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意见》提出,要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持先行先试,丰富拓展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内涵,经过2~3年的改革试验,探索创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更好地发挥创新驱动、示范带动作用,有力地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升级发展。
《意见》从扩大开放水平、创新航运政策、拓展中心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基础建设等方面着手,探索创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模式。
扩大开放水平方面。允许外商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以超过49%的投资比例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允许船舶登记主体的外商出资比例突破50%的限制;外商可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创新航运政策方面。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航运企业利用自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以上海港为中转港)的沿海捎带业务;发挥上海区域优势,利用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户登记,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程序;支持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针对'沿海捎带“这一开放政策,交通运输部同步发布《关于在上海试行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公告》,对相关备案手续及流程做出详细说明。
拓展中心功能方面。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支持上海开展运价指数的编制和发布工作;支持建立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的航运发展股权基金,支持航运发展股权基金与有关拆船资金、特许航运经营权等政策结合使用,重点用于运力结构调整、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航运企业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等领域。
提升服务水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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