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情”模式下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讨论
摘 要:人类已经迈进了以AI技术引领的新一轮工业革命时代,新生的社会关系下,必须使用法律手段来规制人工智能机器人与人类的关系是全世界的共识,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坚持我国'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着重从情感层面考量这一立法难题,建议给予其独立序列的人格身份。
关键词:人工智能;情感计算;共情;拟制人格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24-01
作者简介:敬江晴(1980-),女,汉族,陕西西安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法。
'为人类服务“是人工智能机器人诞生的意义,人机和谐相处是愿景,用法律调整二者的关系,从民法角度,即是否让其拥有独立的人格地位。
一、社会关系颠覆性变革下的立法争议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当人工智能机器人这种新型生产力逐渐进入人类生活,人类社会现存的各种关系也必将发生颠覆性的变革。
民法对市民社会各种关系的调整,一直以来,是人就用主体的规则,是物就用客体的规则。人工智能机器人到底是人还是物?机器人伴侣已经出现,那么在虐待、侵害机器人伴侣的情形下,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害人格权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呢?但这样一来,是不是需要先考虑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主体资格,或者至少具有部分权利能力呢?[1]
从现阶段国内外学者就相关领域的立法思考来看,存在的根本争议即在于是否将半机器人、独立机器人当作与人类平等的'人“来看待。通过总结前人的研究我们发现,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考虑人工智能机器人'涉法“,均并未走出将其当作'机器“看待的思维定式,将其放在'客体“的角度讨论。
二、人机'共情“的现实需要
人本主义创始人罗杰斯这么定义'共情“:站在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它意味着进入他人的私人认知世界。在电影《机器姬》中,一名电脑程序员与机器人坠入了爱河。2018年11月,日本35岁青年近藤显彦把电影桥段变成了现实,他和虚拟偶像'初音未来“举办了婚礼,并邀请了39名亲友当场见证这份'跨次元的幸福“。
如果仅是人类对机器人产生情感还有点类似'单相思“的话,机器人同样也能产生情感会使得人机间的关系更具黏性,也才能使人机和谐相处成为可能。人工智能之父马文>明斯基说过,'问题不在于智能机器能否拥有任何情感,而在于机器实现智能时怎么能够没有情感?“他指出,解决机器人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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