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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技术转让与技术许可的关系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4:39     阅读:


   摘 要:法律的统一是实现良法或善法的必备形式要件。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法具有内在的实质联系,无论是合同法还是知识产权法,在转让与许可的规定上具有一致性,应当遵循法律统一性的原则。在理论上和法律上,转让与许可的并列关系已得到知识产权法的普遍确认。而合同法中,转让与许可的关系由单一的并列关系转变为并列、包容、等同三种关系的混同,这给法律条文本身、法律制度之间、整个法典带来了诸多不利。借助民法典编纂的机遇,为实现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应当参照知识产权法所确认的并列关系对此作出修正。
   关键词:民法典;技术合同;转让;许可
   一、引言
   民法是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基础部分,民法典编纂历来是成文法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工程,是国家立法活动中的重大事件。2017年3月15日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随后,民法分则各编的起草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此次民法典的编纂可谓是我国法治发展的一次新的历史机遇。对于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法的诸多形式价值中,法的统一性具有重要意义。保持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消除矛盾和混乱,是构成'良法“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品质,对于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亦应贯彻这一基本品质。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中,知识产权客体的转让和许可属于两项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的并列关系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确认和认可。但在我国合同法领域,两者的关系时而被解释为包容关系,时而被解释为并列关系,时而又被解释为等同关系,这导致了民事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和谐、不统一。转让与许可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不应产生混同,借助民法典编纂的契机,应当据此对合同编作出回应、调整,明确技术合同中转让与许可的并列关系,从而促进法律的协调、统一发展,是完善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传统民法与知识产权法具有密切的联系,在民法典制定中不应被束缚在传统民法思维框架之下,亦应具备知识产权法思维,促进各个内部法律之间的融通、协调,亦是法律编纂中不应忽视的重要环节。目前学术界对于本文问题的讨论尚少,涉及的文献资料十分有限,其中张玲《新合同法中有关技术合同的几个问题》、文希凯《技术转让与技术许可””对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探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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