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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不规范汉字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1-26 04:07:58     阅读:


  2005年09月28日,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得酒业公司“)申请注册了第4920495号'陶醉“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见下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酒(利口酒)“等商品上,该商标于 2008年07月28日获准注册。
  争议商标
  2014年01月24日,自然人路高对该商标提起争议申请,认为:(1)争议商标中使用的文字属于乱造字(自造字),违反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以及《商标实质审查规程》中关于错别字或自造字的规定,具有政治不良影响和社会危害,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2)争议商标用在酒类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和描述酒类商品的功能、用途和质量,是酒类商品行业的通用词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依据《商标法》(2001)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以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商标实质审查规程》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舍得酒业公司进行了答辩,其主要理由是:(1)争议商标不是以普通的印刷字体书写,而是使用手写的毛笔字书写而成,在我国毛笔书法艺术领域,异体字或自造字大量存在,以毛笔书写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相关公众能够将其识别为书法作品,不会因为商标未使用规范汉字而产生错误认识;(2)'陶醉“一词的含义是指'忘我地沉浸于某种情境中“,是对人的情态的描述,而阅读、听音乐、看电影、玩游戏等活动均能产生'陶醉“的状态。因此,'陶醉“这种情境与酒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争议商标'陶醉“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并没有直接描述其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质量特点,也并不是酒类行业的通用语;(3)争议商标已经投入使用达十年之久,早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并被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
  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1)本案中争议商标其图样系手写书法文字作品,不属于标准印刷体汉字,表现形式较为独特。对于手写体书法文字、图形化的文字、文字化的图形等,应考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是否易误读等情形进行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这一手写书法文字虽与标准印刷体有所差异,但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不会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规定的非规范汉字之情形;(2)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陶醉“有'欢畅地喝酒,直至醉倒“的含义,但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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