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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公安机关基本文书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3-24 12:34:40     阅读:

呈请对傅XX被杀一案的立案报告书 X公刑字(2011)23号 2011年5月30日下午4时23分,XX市XX区XX路时钟胡同3号居民刘XX报案时钟胡同4号房内发现一具女尸。我队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在XX派出所同志的陪同下开展了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据发现人刘XX(男,45岁,汉族,XX市XX印刷厂工人)讲,时钟胡同4号原本是他们厂退休工人王XX的住房,2009年3月,王XX搬到他儿子家居住,该房遂被租给他人居住。

2011年5月25日以来,该房不时传出臭味,开始以为是死老鼠也没太在意。但到5月30日以后,那种臭味到了令人忍无可忍的地步,加上该房间有一段时间没有人来,5月30日下午4点钟,刘XX从王XX家窗户缝往里看,发现床上好像有一具尸体,于是马上到派出所报案。

经勘查,时钟胡同为一死胡同,共有八户居民,4号房位于胡同最里侧,紧邻3号房和5号房,5号房居民是五保户老太太,94岁。4号房门外有一明锁,没有撬压痕迹,室内面积不大,15平方米左右,内有一张双人床、一个衣柜和一张写字桌。双人床位于房里侧靠窗部位,衣柜置于门后,写字桌靠床而立。死者为女性,头朝门,脚朝窗,身上有被子覆盖,约30岁。全身赤裸,已开始腐烂。室内有明显的搏斗迹象,衣柜和写字桌被翻动并有软布等物的擦痕。

据被害人邻居李XX和张XX反映,死者来此居住大概有两个月,但与他们均无太多来往。不知其姓名,也不知什么地方人,听说话像南方口音。死者平时打扮比较妖艳,不像正经人,经常在晚上带男人回来居住。邻居们对此颇为反感。最后一次见死者是2011年5月20日左右。从房东王XX处了解到,死者叫傅XX,广东人,2011年3月开始租房,对她的具体情况不了解。

经尸体检验,死者颈部有明显的勒痕,系窒息而死;
从阴道提取物分析,死者生前有过性行为。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我们认为,被害人傅XX可能系卖淫妇女。2011年5月20日左右,被害人带一男人回家嫖宿,后因嫖资问题发生纠纷,嫖客遂将其杀死,并劫走了其房间的财务后逃走。犯罪系一人所为,对犯罪现场不熟悉,但有一定的犯罪经验。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是本地人,但也不排除流窜作案的可能。由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此案拟立为重大杀人案进行侦查,并从以下方面开展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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