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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高职院校辅导员教师待遇状况调查研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1-15 18:08:50     阅读:

摘要:本文从额定工作量标准即按规定师生比配备辅导员、辅导员的培训与学历进修、辅导员晋升教师职称、辅导员按职称落实经济待遇等方面调查研究了市属高职院校辅导员落实教育部文件规定的教师待遇现状,揭示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考虑到市属高职院校级别低、辅导员作为管理人员职级低,更应按教师职称落实辅导员的经济待遇。

关键词:高职院校;辅导员;教师待遇;职称

1.引言

2004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发[2004]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强调指出[1]:'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把他们培养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确保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2005年1月,教育部文件教社政[2005]2号文《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2]:'辅导员、班主任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国务委员陈至立在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也强调指出: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引路人和知心朋友;是保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教育部于2006年7月23日颁布、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总则中指出[3]: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四章规定:高等学校应结合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各校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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