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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调控模式借鉴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9 16:22:04     阅读:


  【摘要】因为核能的开发和利用伴随着极大的风险,所以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它能促使相关部门和企业在从事核能开发和利用的研究时意识到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问题。文章以德国关于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调控模式说明我国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方向。
  【关键词】德国 核能安全 环境保护 调控模式
  【中图分类号】X24 【文献标识码】A
  核能发展带来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立法问题
  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第四号反应堆出现了爆炸现象,由于事发突然,发电站没有对这次核爆炸的事件进行有效控制,导致这些辐射尘飘散在大气层中,造成的辐射量为广岛原子弹辐射影响的400倍。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发生以后,造成的直接伤亡人数为4000多人,辐射引起病变造成的死亡人数计有9000多人。
  2011年,日本的辐岛核电站发生了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这次泄漏的放射性物质包括磺、锶、铯等,它们能给人们的生命造成极大危胁。①由于这次核辐射事件被有效控制,在核电站周围受到核辐射影响转为癌症的人数在100人以下,日本福岛核辐射事件被称为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以后第二大核泄漏事件。②
  从两次核泄漏事故的死亡人数对比来看,防范核泄漏事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能够控制核能对人们带来的不利影响,人们要求从立法的角度调控核电站运营的模式,让核电站做好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③
  德国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实例
  关于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立法的问题,1978年8月,德国有一件非常经典的案例,它体现出关于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立法的核心。这则案例的原告为距离核电厂一公里内的一家农场经营者,他针对核电站经营许可进行起诉。德国的初审刑政法院驳回农场经营者的个人起诉,将之移送至联邦宪法法院。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认为该核电站的建立违反了宪法的原则,核电站的运营应当停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关于该案的判处依据为:核能法未对核电站滋生的反应堆作出明确的规定,依照法律保留性原则与明确性原则,核电站应停止运营;核电站产生的新能源具有太多未知性。从这个案例的判决中,可以看到德国政府确立了核能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四个立法原则:
  法律空白时的安全性原则。当时德国尚无专门的法律条规对核反应堆的问题做出规定,这是法律的真空地带。而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核电厂的核能反应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它是一种正在发展的高科技,人们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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