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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研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01 04:11:41     阅读: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12E024);陕西省社科界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2012Z064);西安市社科基金项目(13Z52)
  作者简介:倪楠(1981-),男,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食品安全法。
  摘要: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分离的现状造成了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协调,而这种不协调表现在各个方面,其中农村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就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最薄弱环节。近年来频繁出现的农村领域食品安全事件充分说明, 现阶段各监管主体在分段监管体制下,所实施的农村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分析,不断扩大农村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覆盖面、建立集市报备制度、构建社会监管体系和搭建城乡一体化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已成为当下破解农村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新举措。
  关键词:农村食品安全;备案机制;监管主体
  中图分类号:X56,C93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3)04-0133-04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世界各国对食品安全的立法都给予了高度重视,虽然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起步相对较晚,但由于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国家开始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工作。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为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规范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之后学术界和实务部门纷纷开始围绕如何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法》进行大量的研究和讨论,形成了很多研究成果和新的监管措施,但由于长期以来城市偏向的存在,这些成果都主要集中在应对城市中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而往往忽视了对农村领域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现阶段,我国实行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各监管主体在各自领域发挥的作用将直接决定着监管的效果,同时又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农村发展复杂的历史原因,造成了广大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低、对食品安全自身保护意识差以及消费环境不规范的独有特性,这也使得我国农村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与城市相比更加复杂也难以监管。因此,在分段监管体制下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研究有利于更好的维持市场秩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一、现阶段农村食品市场的现状
  自十七大党和国家提出要到2020年基本实现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的战略以来,国家不断推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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