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视角下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摘 要:我国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在监护制度上,较《民法通则》有了较大的完善与创新,主要体现在明确法定监护人的顺位,扩大被监护人范围,增加国家监护的兜底条款等。尤其是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建立了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核心,体现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保护人权利的原则。但是,《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还较为粗略,被监护人适用范围仍须进一步细化,监护监督的相关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民法总则;监护;成年人;改革;意定监护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基础
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我国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2013年颁布的《老年人权利保障法》当中。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确立了我国的监护制度。在《民法通则》第16、17条中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但没有直接单独规定成年人的监护,而是将其划入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之列。由此看出,《民法通则》中的监护制度是以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为前提,只对部分因精神病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起到监护作用,但是却忽略了对患有记忆力衰退、老年痴呆等疾病的成年人的监护。此外,在《民法通则》中,只规定了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两种确定监护人的方式,缺乏对被监护人自身意愿的尊重。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6条从立法层面上规定了老年人监护制度,不仅为老年人保护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的突破口。传统的成年监护制度往往忽视了被监护人本人的意志,原则上采取监护人意思优先。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于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体现了这样的理念,积累了立法经验,成为《民法总则》规定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借鉴蓝本。
二、《民法总则》对成年人监护的改革要点
(一)确立了保护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立法理念。
《民法总则》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首先体现在关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理念上。民法作为私法,'合意“、'意思自治“'真实意思表示“等始终作为其标志。同样,在监护领域,尤其是成年人监护中,亦要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就是不再单纯硬性得按照法定与指定来确定监护人,而是给予被监护人自我决定的权利,根据其自己的意愿选择更合适的监护人。
(二)重新确定被监护人范围
《民法通则》中监护的对象可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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