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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教义学的体系化功能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6:22     阅读:


  摘要:
  进入后立法时代,民法的体系化,已然构成了法教义学的核心内容。体系化的思维,是法教义学的逻辑主线。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体系化既有助于减轻法律适用者的负担,亦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教义学所建构的民法的双重体系,有助于保障民法规范体系的相对独立性,同时又能促进法律适用与社会的互动。
  关键词:法教义学;体系化;功能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1.02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将从立法转向司法,法学研究同样也应当从立法中心转向司法中心。但是,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应当如何顺利转型,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目前,学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在法律体系基本完备的情况下,应当注重从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型,也就是从注重'有法可依“向'有法必依“的转变。
  达成这一共识的原因在于,我国在立法方面,用短短几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才能走完的道路。这样的立法的速度固然很快,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缺少时间的沉淀,还有很多的法律还处于纸面上,离成为人们的行动之法还有一段不小的距离。
  为了促进后立法时代中国法治的建设,不少具有前瞻性思维的学界同仁提出了重视和推广法教义学的呼声。也有不少的学者就法教义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的总结。相较于其他部门法学,在民法学领域,基于其司法实践的需要,民法的教学与研究基本上已经完成了从'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向。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法教义学与民法体系化之间的紧密关系,尚未受到学界应有的重视。在很大程度上,学界讨论民法的体系化,是基于编纂民法典的目的而进行。在法典完成以后,体系化还能否成为法教义学的核心内容,是不无疑问的。
  我们认为,即使是进入后立法时代,民法的体系化,依然构成了法教义学的核心内容。体系化的思维,是法教义学的逻辑主线。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体系化既有助于减轻法律适用者的负担,也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教义学所建构的民法的双重体系,有助于保障民法规范体系的相对独立性,同时又能促进法律适用与社会活动的互动。
  二、法教义学体系化功能的具体表现
  关于法教义学,我们接受如下定义:法教义学是一门规范科学,它将现行实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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