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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应然选择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6:34     阅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建议稿
  
  摘 要: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均非商事立法的最佳选择,我国现行商事立法及商事司法的缺陷催生商法通则的制定。商法通则系一种超越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新的商事立法模式。《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的成功经验表明,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必将是我国既立足现实又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商法通则并不取代民法在私法中的一般地位;商法通则统帅商事单行法;商法通则不追求形式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建议稿共分11章、103条。
  关键词:商事立法;民商分立;民商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商法通则》建议稿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8)03-0014-11
  作者简介:樊涛(1974”),男,河南兰考入,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河南大学法文化研究所研究人员。
  
  一、传统商法立法模式之反思
  
  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民法与商法的立法体制大致采用两种模式即民商合一模式或民商分立模式。民商合一模式,将民事、商事统一立法,不讲民商之区别,关于商事的规定,或编入民法典之中,或以单行法规颁行,此以瑞士、俄罗斯为代表。民商分立体制,将民事与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法典,民法法典与商法法典各自独立存在,此体制以德国、法国为代表。
  研究表明,不论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都肯定商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只是商事法律规范进哪个'房子“(是进民法典还是商法典)的问题。其实,这两种立法体制各有优劣。民商分立充分注意了商事的特殊性,也就是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的营利特性,注重从整体上把握商事事项,强调对商事事项的系统、统一的规范,即从商人到商行为都作出明确规定。由于这种体制把商事事项的规定系统化了,既有个别性的规定,也有一般的质的规定,所以便于人们遵守,也便于在解决商事纠纷和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不过,这种立法体制也有其不足。商法典十分注重严密的逻辑结构,但这种严密的法典结构很难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并且,在社会经济实践发展的今天,这种缺陷暴露得较前更加突出了。德、法等民商分立的国家不得不在商法典之外制定公司法等单行法。严格来说,现在的《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日本商法典》等客观上都已演变成了其整个商事法规中的一个通则部分。这说明在民商分立体制下很难依靠商法典解决所有商事事项的规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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