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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总则设立的必要性及基本结构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6:44     阅读:


  摘 要:当前,一部完善又科学的民法典的制定已经成为我国法学人士的心声。而是否设立民法典总则及其基本结构,是我国想要制定一部体系完整且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本文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编纂体系,详细阐述了我国民法典设立总则的必要性,并在叙述以《德国民法典》总分模式为蓝本形成的两部亚洲民法典总则的内容结构及我国三个民法典的建议稿的基础上,引出我国民法典总则的结构。
  关键词:民法典总则;必要性;结构;内容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5-0081-03
  民法典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适用于民法典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它规定的是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通则,一般置于民法典分则之前[1]。本文就我国民法典总则设立的必要性及其结构设计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我国民法典总则设立的必要性
  (一)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法国与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1.法国式。又称为罗马式,最初是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创设,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编纂《法国民法典》时,民法制订者采纳了罗马式体例,不过,立法者将诉讼法从民法典中分离出去,同时将物法进一步分为财产法与财产权的取得方法[2]。法国民法典就采用了这一体系,故而没有总则编,其缺少关于民事法律制度的共有性规则和原则。此外,瑞士、意大利以及受法国法影响的一些国家的民法中也没有总则。
  2.德国式。法典中总则的设立始于18世纪日尔曼普通法对6世纪优士丁尼大帝编纂的《学说汇编》所做的体系整理。该体系最早被胡果在1789年出版的《罗马法大纲》一书中采用,最后由萨维尼在其潘德克顿教程中系统整理出来,并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用[3]。对此,美国著名法学家艾伦>沃森如是说,'与业已形成的法典编纂的传统比较来看,《德国民法典》最突出的特征是它的体例结构,一句话,它里面有了Allgemeiner Teil,‘总则’编“[4]。此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如日本、希腊和我国台湾地区,都采用了潘德克顿体例。
  总则的设置是德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充分体现了德意志民族抽象、概念和体系的思考方法[5]。该体系把民法典分为五编,包括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它首先确定了总则,规定民事活动中共同的规则和原则,然后区分了物权和债权,区分了财产法和身份法,把继承单列一编,从而形成了有别于法国民法典的独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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