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和对策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的规模日益增大,大批农民离开他们长期赖以生存的土地进入城市。由于农民在失地的同时也失去了附着在土地之上的财产权利、就业权利、基本生活保障等一系列权利,他们可能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城市边缘群体,特别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这一群体的养老保障现状不容乐观。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体制上的障碍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直接导致了城乡二元的养老保障结构。人们本可以通过城市化的进程改变现状,但由于二元户籍制度及与之配套的就业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医疗制度、住房制度、教育制度的改革均没有跟上,导致失地农民无法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养老保障待遇。
(二)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缺陷
1、土地权属模糊
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以及《农业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实际情况是: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多不存在;村民小组是农村群众性自治性组织,不具有农村土地处置权;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并不完善。村委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作为'政府职能代表“和'群众自治代表“,无法完全代表农民利益与征地方进行谈判并公平分配上地收益,失地农民的养老权益究竟由谁来予以保障并不明确,
2、征地范围过宽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上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上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公共利益需要“作出明确的阐述和界定。由于因公共利益征地的补偿要低于其他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许多非公共利益的用地项目纷纷搭乘公共利益的便车,低成本征地无疑侵犯了失地农民的权益。
3、补偿标准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上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标准规定“。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未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此做出规定,基本上是由省级政府或下放至市、县政府制定相关规定,这样,地方政府同时作为征地的实施主体,实际上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具体标...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 或 登录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