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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法律属性之界定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1-21 04:16:17     阅读:


  内容摘要:由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所决定,客户名单只有同时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的情况下,才能成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司法实践中,在职工跳槽所引起的客户流失而提起的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中,否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时间段是在职工跳槽之后,而非跳槽之前或正在办理调离工作期间。职工办理调离原单位,若有相应保密义务的存在,则当事人仍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利用该客户名单进行营利性活动。职工跳槽之后,没有相应的后续保密义务或者保密期限届满之后,当离职职工的个人因素对于客户交易对象的选择起着决定性作用的,不得认定商业秘密侵权的成立。
  关键词:客户名单 商业秘密 保密义务
  一、案情介绍
  [基本案情]被告人郁某2011年6月20日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南京惠力通实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注册成立,主要经营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工艺美术品等,该公司于2000年被国家主管部门赋予进出口经营权,并更名为南京惠力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力通公司)。之后,该公司与意大利阿普勒斯公司逐步建立了长期的服装进出口业务关系。被告人郁某于1999年进入惠力通公司工作,自2005年起开始负责该公司在欧洲的业务,先后担任欧洲组组长、外贸部门经理。2006年3月,被告人郁某与惠力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其中第三条第3项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乙方(郁某)需执行甲方(惠力通公司)惠字(2001)001号文,甲方在每年年终发放的奖金中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合同有效期为三年。惠字(2001)001号文第十条规定,'辞职的员工仍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手段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破坏公司声誉及挖公司人才,三年内不得利用本公司的经营渠道和经济信息,经营与本公司相同的业务。如发生上述情况,本人将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后原惠力通公司包括郁某在内的主要技术骨干和大部分员工转入明和公司,明和公司于2007年2月注册成立,但自2009年7月才正式对外开展业务,主要经营范围为服装、纺织品及进出口等业务。在此期间,被告人郁某在进入明和公司后,先后担任负责欧洲业务的部门经理兼副总经理,系公司股东之一。2009年6、7月份,被告人郁某与明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其中第七条第3项约定,'乙方(郁某)负有保守甲方(明和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2009年明字001号文第七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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