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的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内容摘要:基于合同之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极其频繁,与之相联系的纠纷也很多。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把一个完整的物权变动过程中的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受债权法的规制与调整,物权行为受物权法的规制与调整。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处理合同效力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物权变动的理论基点。本文从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视角,结合案例。阐释了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的关系。
关键词:合同生效 合同履行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物权变动 法律事实
对于物权变动理论的系统研究,学界已经开展得较为广泛和深入。在司法实务界,也基本上经历了一个从'房屋买卖合同未经登记无效“,到'未经登记,房屋买卖合同也应有效“的实践过程。这为理解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的关系奠定了理论基础。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透过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对理解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关系作一些阐释和理论分析。为了阐明这一问题,不妨先看一则司法实践中的案例。
物权变动案例分析
侯某于2005年5月1日租赁张某之父的一套三居室住房中的两间,租赁合同中仅载明了租金为300元/月及租赁的起算时间2005年5月1日,未规定到期时间,并和张某之父共同居住。同年11月8日,张某之父将该套住房以15万元卖于侯某,合同签订后因张某之父购买的新房推迟交工,双方仍然共同居住,且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住房一直在张某之父名下。2006年3月5日张某之父突然去世,张某要求侯某搬出房屋,把住房归还自己,但侯某认为,自己与张某之父签有购房协议,且已经支付购房款,该套住房归自己所有,拒不搬出。张某无奈,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宣告候某所持购房协议无效,并判令侯某归还房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购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侯某已经支付购房价款,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争议房产归侯某所有。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购房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真实有效,但在张某之父去世前,争议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是张某之父的遗产,张某作为其父唯一合法继承人请求该遗产,依法应予支持,判决侯某于一个月内搬出争议房屋,归还给张某。
对于二审法院的判决,许多人不理解。但是,二审法院这样判决是合法的,在法理上也讲得通的,下面笔者述之。
该案中合同(购房协议)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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