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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研习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展开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5:07     阅读:


  摘 要 裁判文书研习法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研习对象,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撰写判决研习报告,研习内容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程序问题以及证据规则,以期解决传统案例教学法之弊端,综合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及法律推理能力。
  关键词 判决研习法 法院裁判文书 法律方法 案例教学
  基金项目:沈阳师范大学第七批教育教学改革一般项目(JG2015-YB062)。
  作者简介:洪东冬,沈阳师范大学,讲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31-03
  一、裁判文书研习法的概念
  本文所探讨的判决研习法是指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民事裁判文书为研习对象,运用法律关系分析和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法律方法,以撰写研习报告为研习形式,以实体问题、程序规则以及证据规则为研习内容,以培养学生'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为教学目标的一种案例教学方法。
  二、判决研习法与传统案例教学法的区别
  (一)案例来源不同
  1.传统案例教学法的案例来源。传统案例教学的案例来源有三:一是来源法院真实案例,选用真实案例的优点不言而喻,贴近真实生活,使学生可以直面真实案件,在课堂上学会解决真实案例,使其将来在法律实务中面临真实案件时可以很快进入角色。该部分案例选择应是法学教育中大力倡导的,但囿于大学课程设置教学时数限制,实践中很少采用完全的真实案例。此外,选取真实案例讲解对授课教师的要求很高,必须是真正从事法律实务的教师方能胜任。而大学教师偏重理论研究,从事实务少,选取真实案例讲解对教师难度很大,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课前研究和准备,并且目前对大学教师的考核体系也偏重于科学研究,以论文和科研立项作为评价指标,不考虑教师从事实务的因素,也导致高校教师重理论,轻实务。因此,案例教学实践中能够真正选取真实案例并进行研究讲解的少之又少;二是案例教材。目前选用案例教材中的案例进行案例教学是大部分教师采用的方式。教师愿意选用案例教材进行案例教学的原因主要在于案例教材配合教材理论知识点编排,教师使用方便,教师不用为选取案例而花费大量时间,但案例教材中的案例为了配合知识点讲解多数会对真实案例进行改编,对与知识点无关的相关事实进行删减。或者即使不对事实进行删减,案例解析部分也仅就知识点所涉内容进行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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