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莱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
一、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1.贸易主管部门
文莱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主要由文莱工业与初级资源部负责,财政部、经济发展理事会等其他有关部门参与。
文莱工业与初级资源部主要职责是:鼓励和支持当地企业及外国投资者开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保障国家食品安全和就业,推动经济持续、多元化发展。该部下辖5个执行局:农业局、森林局、渔业局、工业发展局和旅游局。
2.贸易法规体系
文莱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包括《海关法》、《消费法》以及一系列涉及食品安全和清真要求的法规。2001年和2006年分别颁布《证券法》和《银行法》。具体包括: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文莱实行自由贸易政策,除少数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其余商品均放开经营。
【进口管理】出于环境、健康、安全和宗教方面的考虑,文莱海关对少数商品实行进口许可管理。
植物、农作物和牲畜须由农业局签发进口许可证(植物不能带土),军火由皇家警察局发证,印刷品由皇家警察局、宗教部和内务部发证,木材由森林局发证,大米、食糖、盐由信息技术和国家仓库发证,二手车由皇家海关发证,电话装置、无线电设备由通讯局发证,药品由卫生部发证,鲜、冷冻的鸡肉和牛肉由宗教部、卫生部和农业局发证。除以上有关部门发放进口许可证外,机动车、农产品、药品及与药品相关的产品进口还须提供相关的原产地证书和检验证明。
没有商业价值的样品可免税进口,对于有商业价值的样品进口,需交抵押金,如果样品在3个月内出境,可退还抵押金。对某些商品实行临时禁止进口,如水泥、锌皮瓦片等。
禁止进口商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淫秽品、印有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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